机场安检知识

 

安全检查相关规定宣传单

 

一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

1.          枪支、军用或者警用  械具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A
、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;
B
、民用枪:手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;
C
、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枪等;
D
、军械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;
E
、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;
F
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 爆炸物品种类包括:
A
、弹药: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
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等;
B
、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等;
C
、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火、爆竹等;
D
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 管制刀具:
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出公安部颁布实施的{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}中所列出的刀具,包括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刀、双刀、三棱尖刀等。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要佩带、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,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、使用。

4.         易燃、易爆物品包括:
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;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然物质;金属钾、钠、 锂、炭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;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;闪光粉,固体酒精,赛璐珞等易燃固体;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各种无机、有机氧化剂。

5.         毒害品
  
包括氰化物、剧毒农药等有毒物品。

6.         腐蚀性物品
  包括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
7.         放射性物品:
  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
8.        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。

9.        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
 

 

 

二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。

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:除{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 托运的物品}之外,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、大钢刀、大水果刀、剃刀等生活用刀,手术刀、屠宰刀、雕刻刀等专业刀具。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、矛、剑、戢等,以及斧、凿、锤、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、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、钝器。
白酒:1公斤(包装完好)

三、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。
     1
、发胶、衣领净:1瓶(350ML
     2
、摩丝、光亮剂:2瓶(350ML
     3
、香水:500ML
     4
、杀虫剂:1瓶(350ML
     5
、空气清新剂:1瓶(350ML
     6
、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
(以上物品累计不超过1000ML1公斤)
    7
、打火机(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):5
    8
、安全火柴:5
注:1、限带数量是指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的数量
        2
  去美国航班的旅客禁止携带打火机和火柴。

四、旅客乘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

1.          居民身份证件:国内大陆地区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;

2.          军人类证件:军官证、武警警官证、士兵证、军队文职干部证、军队离(退)休干部证、军队职工证、学院证: 

3.          护照类证件:护照、港澳同胞回乡证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、外国人居留证、外国人出入境证、外交官证、领事管证、海员证;

4.          其他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:本届全国人大代表证、全国政协委员证、出席全国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党代表、人代会、政协会、工、青、妇、代表会和劳模会的代表,凭所属县、团级(含)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其的临时身份证明;旅客的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,凭发案、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地临时身份证明;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凭学生证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地身份证明等。

5.          中国护照:外交护照、公务护照、因公普通护照、因私普通护照;

6.          外国护照:外交护照、公务护照、普通护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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